在傳統學校決策的模式中,校長 因基於法職權而對學校事務享有廣泛 的行政裁量空間,但在 1999 年《國民 教育法》修訂後,依其第 10 條條文之 授權規定,國民中、小學校務會議得 以合議制的方式議決學校重要事項, 並從而保障學校教師、職工、家長等 實質參與學校運作及決策的權利。但 在學校的實務運作中,校長行政裁量 與校務會議合議制間卻常產生彼此衝 突與牽制之情事,嚴重影響學校運作 效率與氣氛和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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