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 年 4 月立法院修正《地方制 度法》第 7 條,賦予縣市合併、改制 之法源;行政院則於 2009 年 9 月通過 臺北縣單獨改制直轄市,臺中縣市、 臺南縣市與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直轄 市,並於 2010 年 12 月 25 日完成縣市 之改制升格(李長晏,2013),我國由 「二直轄市二十三縣市」,一舉改制為 「五直轄市十七縣市」之行政區劃體 制,由此,臺灣正式邁入新五都時代, 在我國地方自治史上,此乃續法制 化、經省之後,啟動第三波的地方自 治體制變革(朱景鵬、吳松林,2010), 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步入新局,而在 五都各項改制計畫中,為使直轄市功 能得以完備,於改制計畫書中規劃進 行權責調整,將境內各運輸、教育、 消防、醫院等改隸直轄市政府,其中 教育部分,即是將境內各國、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之管轄權,由教育部改隸 各直轄市政府,以符合各教育法規之 規範及取得各直轄市內教育制度之一 致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