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年國民教育列車已然啟動上 路,亟需具備堅實教學能力、批判性 反思能力、能根據學生需求改善教學 的教師,以協助學生習得帶得走的國 民基本能力。為培育優秀教師,臺灣 《師資培育法》(2005)訂立師資職前 「教育實習」,將實習經驗分成教學實 習、導師(級務)實習、行政實習、研 習活動等四種項目。此外,《師資培育 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》 (2011)總則第七(二)條規定各實習項 目應有之比重:教學實習占45%、導 師(級務)實習占30%、行政實習占 15%、研習活動占10%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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