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 年 5 月 1 日起,新勞動三法 (工會法、團體協約法、勞資爭議處理 法)修正施行。其中,教師自此可組工 會,形成教師一人可參加依教師法及 人民團體法所設立之「教師會」,以及 依工會所成立「教師工會」。問題是, 這樣的雙重組織果真有必要?如無必 要,則教師以參加何種教師團體為 當?如有必要,兩種組織間之關係又 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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