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明定「教師 組織分為三級:在學校為學校教師 會;在直轄市及縣 (市) 為地方教師 會;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。」同法施 行細則第 25 條則規定「學校教師會係 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 體」;而工會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「教 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」,第 6 條 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包括企業工會、產 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種,但教師僅得 組織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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